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全面加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决定
(2020年4月29日泸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切实加强法治泸州建设,确保我市制定并施行的地方性法规正确有效实施,现就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纳入监督,结合泸州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党的领导,构建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
(一)健全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完善。市、县(区)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主动将贯彻实施地方性法规纳入依法治市(县、区)的工作大局,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二)建立法规实施的工作格局。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监督,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地方性法规实施的重要主体,应当各司其责,切实承担起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法定职责。
二、发挥主体作用,确保地方性法规严格贯彻落实
(三)完善实施措施和配套制度。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印发贯彻该部法规的实施方案,明确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的责任清单和时间要求。
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未在规定期限内制定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四)制定落实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地方性法规实施列入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的重要考核指标,强化专项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追责。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行为考核制度,加强执法考评和考评成果运用,指导执法人员自觉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五)依法落实监察职责。地方性法规对公职人员未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
(六)强化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将地方性法规作为适用的重要依据。审判机关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和裁判适用地方性法规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三、深入普法宣传,营造地方性法规实施良好氛围
(七)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地方性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将其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考核内容。与地方性法规实施相关的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普法工作责任制。
(八)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将地方性法规纳入干部教育、学习培训以及人大任命领导干部和全市乡科级领导干部任前资格考试的内容。
(九)扎实开展普法宣传。健全地方性法规普法宣传工作体系,使立法、执法、司法、纠纷调处和法律服务成为普及宣传地方性法规的过程。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传媒通讯等各类媒体要切实担负起普法宣传的义务,形成全社会学习贯彻地方性法规的良好氛围。
四、加大监督力度,推动地方性法规正确有效实施
(十)实行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满一年,就实施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一)开展法规实施情况调研。地方性法规实施后,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适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调研,督促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十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满两年,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对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十三)加强跟踪督办工作。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将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后的审议意见印发有关部门办理,并按照监督法相关规定认真做好跟踪督办工作。
本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