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地方性法规审议流程(试行)
2016年7月25日经泸州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由下图可以看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是立法程序中的核心阶段,审议的质量决定着法规的质量。审议的实质是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和凝聚共识的过程,是新成立一部地方性法规的重要把关环节。下面将对地方性法规的审议程序作一个大致的疏导和介绍。
立法程序的几个阶段: 立项→起草→提案→审议→表决→报批→公布→备案 |
一、前期流程
1、起草单位应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一个月之前将草案文本、说明及有关材料报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2、有关专门委员会收到法规案之日起二十日内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向主任会议建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未通过,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向起草单位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
3、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4、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提案人应向常委会报送草案文本、说明及有关材料;
5、常委会办公室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草案文本发送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6、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在常委会会议审议前组织召开立法说明会,由起草人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介绍法规草案的主要内容、焦点、难点、背景和立法依据,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提高接下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质量;
7、根据需要,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调研视察草案相关事项;
8、召开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形成审议意见印发常委会会议组成人员。(包括原则性意见和具体条文意见)
二、会议流程(三审制)
一审:(必要性、可行性、框架结构)
1、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
2、常委会分组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提案人应派员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法工委列席会议,收集、整理和研究分组会议审议意见;
3、法工委根据分组会议审议意见,形成必要性、可行性的汇总意见,由法制委向主任会议报告,决定是否就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根据情况,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召开常委会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再提交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的,应当同时决定:若常委会表决通过,则将法规草案提交下次常委会继续审议,并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常委会会议对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表决,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列入以后常委会会议议程继续审议;(未通过的交提案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审议或依法终止审议)
5、继续审议的,法工委将法规案发送相关领域人大代表、政府有关部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征求意见;
6、继续审议的,法工委将草案文本及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7、继续审议的,法制委、法工委拟定立法协商、专家论证、补充调研的方案,组织召开立法协商、专家论证、补充调研;
8、法工委在公布期满后,将各方面意见收集整理后形成草案修改建议,分送法制委和有关专门为员会,根据需要,印发常委会会议;
9、法制委组织召开政府法制办、起草部门、政府有关部门,人大有关专(工)委等参与的座谈会,研究修改法规草案;
10、法制委根据法工委的草案修改建议和汇总的各方面意见,召开法制委全体会议,逐条研究后进行修改;
11、法工委根据法制委的审议意见形成草案修改稿(二次审议稿)、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室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二审:(全面、深入)
1、法制委向常委会办公室提出法规议题建议,对法规草案有重大修改的,应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决定是否将法规草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2、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法制委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说明;
3、分组会议对草案修改稿(二次审议稿)和主要问题进行审议;法工委列席会议,收集、整理和研究分组会议审议意见,研究焦点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形成草案修改稿(二次审议稿)的修改建议,并送法制委;
4、常委会审议后,法制委根据法工委的修改建议和常委会分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二次审议稿)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根据需要,拟定补充调研方案,组织补充调研;
5、法工委根据法制委审议意见,形成新的草案修改稿(三次审议稿)和审议结果的报告,并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
6、法制委、法工委研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开展调研,对草案修改稿(三次审议稿)和审议结果的报告进一步修改完善;
7、重要的法规草案或立法涉及的重大问题,由法制委、法工委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建议,由常委会党组向市委报告;
8、法制委根据情况,如草案修改稿(三次审议稿)和审议结果的报告有重大修改的,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讨论。
三审:(全面、深入、针对主要问题)
1、法制委向常委会办公室提出法规议题建议,由主任会决定是否将法规草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2、常委会办公室将草案修改稿(三次审议稿)、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等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
3、常委会听取法制委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4、常委会分组会议对草案修改稿(三次审议稿)进行审议,重点审议各方面提出的主要问题意见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对没有采纳的意见是否有充分、合理的说明;法工委列席会议,收集、整理和研究分组会议审议意见,向法制委提出修改建议;
5、法制委根据法工委的修改建议和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审议意见,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形成草案表决稿和修改情况的说明,提交主任会议;
6、主任会议听取法制委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
7、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条款提请常委会会议单独表决;根据单独表决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将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或者暂不表决,交法制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搁置审议或暂不表决满两年的终止审议)
三、特殊情况的审议流程
1、三审制的特殊情形
(1)一次审议即表决的情形:调整事项单一或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
① 由法制委在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前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② 法制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2)两次审议即表决的情形: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
① 由法制委提请主任会议在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期间决定。
② 法制委在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向常委会会议作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3)多次审议后表决的情形:涉及的主要问题情况复杂,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方面意见分歧比较大的,可以多次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期间决定
(4)终止表决的情形: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存在较大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因暂不表决经两年未再列入常委会议程的。
由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报告,终止审议。
2、提案人要求撤回地方性法规案的情形: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报告。该法规案即行终止。
3、需要评估的情形:根据情况,法工委可以在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前,对法规草案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