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地方立法评估协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11月23日泸州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发挥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推进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保证地方立法评估协作基地有效、顺利开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泸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负责泸州市地方立法评估协作基地(以下简称协作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法工委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选择候选单位,经双方协商同意并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确定为协作基地成员单位。
第四条 协作基地受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常委会办公室的委托,可以承担地方立法的下列工作: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的预评估;
(二)地方性法规的后评估;(三)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
(四)地方性法规草案咨询、论证、专项研究;
(五)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相关工作;
(六)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宣讲和培训;
(七)承担地方立法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协作基地可以派员到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参与立法实践;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可以派员向协作基地相关学员宣讲泸州市地方性法规。
第六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需要协作基地办理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的,应当事先向法工委提出地方立法评估协作工作建议。
第七条 法工委应当汇总和平衡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的地方立法评估协作工作建议,拟定地方立法评估计划,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根据地方立法评估计划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地方立法评估计划应当明确项目的名称、内容、完成时间、完成形式、经费预算和来源、承办单位等。
第八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根据地方立法评估计划确定承担工作任务的协作基地后,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协作基地双方应当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协议书应当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内容及完成时限;(三)项目质量要求;
(四)项目评审考核内容及方式;
(五)项目费用及支付方式;
(六)委托方应当提供工作支持的内容和方式;
(七)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承担委托项目的评审考核、监督、协助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法工委应当加强与协作基地的日常联系,了解委托的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法工委应当定期对地方立法评估工作、年度评估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委托开展的其他有关事项进行总结;对协作基地承担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 委托协作基地承担地方立法评估协作工作任务所需经费,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