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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20-08-27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3239


 

2020826日泸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群众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需要,在基层设立的协助收集和反映立法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单位或者组织。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培训指导和检查考评等日常工作。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人员参加立法调研、工作考察等活动。

第四条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兼顾不同区域、不同领域和不同行业的立法需求,并符合下列条件: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热衷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具备一定的法制工作基础;

()履行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请主任会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六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主要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做好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征集工作;

(二)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三)配合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开展调研、论证、听证、座谈和评估等立法活动;

(四)反映基层组织、群众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及我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开展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调查、评估,及时反映法规实施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提出修改完善法规的建议;

(六)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开展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七)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所在单位和组织,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并为其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以及办公条件。    第八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可以通过书面征询、网络征询、实地调研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询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收到法律法规草案、决定决议草案、立法背景资料和其他征求意见的文件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立法调研,收集整理意见建议,按时报送。

第十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发挥本行业、本单位优势,拓宽联系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广泛收集意见,注重反馈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不断提高反馈意见质量。

第十一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应当充分重视基层立法联系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有关立法调研报告、审议意见或者说明中予以反映。

第十二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可以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有关立法工作会议,参加业务培训等活动。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立法联系点进行检查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联系点给予表扬。

第十四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原则上每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调整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建议,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提前调整或者予以撤销:

(一)不能适应立法工作要求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按要求履行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职责的;

(三)有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能公开的信息等情形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立法活动规定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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