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
(2025年11月26日泸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泸州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科学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泸州市地方性法规立法选题、立法项目建议的提出、论证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确定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分为审议项目和预备审议项目。
审议项目,是指计划年度内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进行审议的项目,包括继续审议项目和初次审议项目。
预备审议项目,也称调研项目,是指计划年度内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完成调研和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在以后年度安排审议的项目。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是地方性法规立项的综合工作部门,负责对立法选题和立法项目建议进行汇总、整理,组织论证、评估,拟订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办事工作机构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项目建议。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每年九月份向下列单位发函征集下一年度的立法项目建议:
(一)市委办公室;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市政协办公室;
(四)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
(五)市监察委员会;
(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七)市人民检察院;
(八)市各民主党派、有关市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九)县(区)人大常委会;
(十)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
(十一)市地方立法评估协作基地。
除依照前款规定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外,还应当在泸州日报、泸州新闻网等媒体和泸州人大网上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项目建议,征集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七条 提出立法选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立法项目名称和立法的主要理由、依据。
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立法项目建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方性法规案名称;
(二)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制度。
建议作为审议项目的,应当同时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明确提出议案的主体和时间;建议作为预备审议项目的,应当明确起草单位。
第八条 法工委收到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后,应当及时汇总和研究,组织召开论证会,对符合地方立法权限的立法选题和立法项目建议进行论证。
召开论证会,应当听取建议人关于立法选题和立法项目建议的说明,听取市级有关部门、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
法工委根据论证情况,形成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并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沟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议项目,可以作为审议项目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一)属于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
(二)立法目的明确;
(三)具有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四)法规草案文本比较成熟,内容合理、可行,有解决实际问题的制度和措施;
(五)法规草案文本符合立法技术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语言表述准确。
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建议项目,可以作为预备审议项目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对没有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项目,可以纳入立法项目库。
第十条 建议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超越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的;
(二)主要制度、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三)立法目的不明确,或者没有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难以实现立法目的的;
(四)主要内容照抄上位法,或者上位法正在修改即将出台的;
(五)主要内容、制度脱离实际,难以操作和执行,或者主要内容为倡导性、鼓励性规定的;
(六)已列入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或者规章实施不满两年的;
(七)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应当通过政策措施或者道德规范调整,没有立法必要,或者通过其他立法可以解决的;
(八)建议作为审议项目但未提出法规草案文本或者草案文本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修改的;
(九)其他不宜立项的情形。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立项予以废止:
(一)主要内容超越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的;
(二)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三)因经济社会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不符合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不宜继续施行的;
(四)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废止,失去立法依据,不宜继续施行的;
(五)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省的地方性法规所涵盖,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必要的;
(六)主要内容被本市新制定的其他地方性法规所涵盖,已无独立存在必要的;
(七)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
(八)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第十二条 法工委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按照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年度立法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书面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条 年度立法计划分别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市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法工委应当督促立法计划的落实,及时了解立法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列为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
因客观情况需要调整年度立法计划的,由法工委提出调整意见,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第十五条 立法规划项目的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8月24日泸州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的《泸州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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